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边角料及残次品交易,以及一定时间内与特定对象交易上述物品的资格交易。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废品等保税货物参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负责具体实施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第四条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纠纷处理工作小组,负责交易纠纷的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交易中心运营管理工作。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及时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许可证更新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名录管理及交易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并可进行交易实时监控。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以网络竞价为主要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六条 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交易中心应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易资格认定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各方申请交易资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七)授权书;

(八)承诺函。

转让方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买方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加工贸易危险废物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生产性废旧金属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公安部门列入名录管理的特种行业经营资格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格。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格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经交易资格认定后,即享有参与平台交易的权利。属于本细则第八条中涉及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在资格材料有效期限内无需重复认定。

第三章 交易流程监管

第十一条 转让方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废料的,应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出内销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随附单证,包括各类有色、贵重金属及其它有价值可回收利用的粹取提炼物含量证明或说明材料、鉴定报告,

(二)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企业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企业提交的内销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关对交易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的内销申请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以系统反馈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企业内销转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转让公告,经转让方企业确认后在平台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买方企业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申请及以下材料 :

(一) 加工贸易废料受让申请书;

(二) 符合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由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海关、监察等相关部门可以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完成后,交易中心将预成交结果通知书发送至交易双方,属于危险废物转移的,还须报送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 交易各方完成订约后,将书面合同报送交易中心存档。属于危险废物转移的,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竞价结果一致后,就上述事项出具鉴证报告,将成交结果报送海关。

海关以交易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所载的合同价格作为内销补税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对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报相关部门,为其决策和审核提供依据,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布价格指数。海关、环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可对历史数据查询、汇总、分析。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违反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有关规定的,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依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予以扣划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三)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买方企业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等行为,交易中心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中心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对违法行为方给予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