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

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秩序,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市场买卖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活动,实施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由财政、监察、经信、环保、工商、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纠纷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交易纠纷的处置工作。工作小组视纠纷复杂程度,可建立行业专家小组库,协助工作小组进行事实与责任判定。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决定或根据交易一方的书面申请,对交易活动中因另一方出现的不良行为而不能缔约的情形根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纠纷调解程序指引》进行调解。

第五条 交易双方如调解不成,可申请工作小组进行纠纷处置或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交易中心也可对于重大复杂的纠纷情况提请工作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对交易双方申请及交易中心提交的纠纷查明事实、判定责任后作出处理意见,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可作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警告、通报、提高保证金、暂停交易或取消资格等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按工作小组作出的处理意见、法院判决、仲裁决定书执行。


第二章 不良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是指交易各方在竞价和履约活动过程中非因发生不可抗力、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合同约定的相关情形而取消缔约或解除交易的行为,或构成《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行为。

第九条 转让方企业不良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与品质的描述)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给买方企业造成重大误解的;

(二)公告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故意排斥买方企业,经交易中心指出后,拒绝改正的;

(三)出示样品无法真实、全面的反映标的实际情况,与转让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不符或标的有重大瑕疵而未向买方企业说明的;

(四)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五)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撤销公告,给买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恶意串标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八)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公告中未注明的缔约或履约条件,致使买方企业因实际履约可能存在的重大障碍而无法缔约的;

(九)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十)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买方企业不良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因对公告理解错误、看样有误或在竞价活动中操作有误放弃竞得货物的;

(二)因自身原因放弃竞得货物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买方企业名义参与竞价的相互挂靠行为;

(四)恶意串标或不同买方企业委托同一人竞价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六)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七)其他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可以决定是否对交易双方的纠纷处置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形下,对有不良行为的交易一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交易一方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的情形而导致无法缔约的,直接扣划保证金给交易对方;

(二)有不良行为的交易方必须按此次交易标的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向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此次交易的挂牌费用,挂牌费用到账前,交易中心停止明显有不良行为方参加交易中心其他交易活动;

(三)有不良行为的交易一方,进行年度累计计次登记,记入不良记录,并由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四)交易双方年度累计不良行为计次达2次以上(含2次)的,该年度保证金赔付比例提高;

(五)买方企业不良行为年度累计计次达到2次的,自工作小组作出判定之日起,暂停其交易资格3个月;年度累计计次达到3次的,自工作小组作出判定之日起,暂停其交易资格6个月;年度累计计次达到4次的,自工作小组作出判定之日起,暂停一年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对于转让方企业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可视情形作出通报主管海关、报全市通报的决定。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的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前,转让方企业有权排除前述买方企业作为竞价人参与转让方企业的其他挂牌竞价;

转让方企业与同一买方企业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纠纷的,转让方企业有权自后一次纠纷解决之日起6个月内排除前述买方企业作为竞价人参与转让方企业的其他挂牌竞价;

同一买方企业与不同转让方企业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纠纷的,所有转让方企业均有权排除前述买方企业作为竞价人参与自己的挂牌竞价,但排除竞价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自转让方企业第一次排除之日起算,如需延长,需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举证证明该买方企业的前述行为仍未予以纠正,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审批或提交工作小组审批。

纠纷次数统计以交易方书面提交交易中心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的次数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纠纷处理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