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监察局、财政局;市各相关部门;苏州海关、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3号)的有关规定,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联席会议通过了《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